Q: 我父親開車與人騎機車車禍
開車畢竟比較安全所以沒受傷
對方超速撞我方因為騎機車有受傷骨折
兩方都有肇事責任
我方在調解時因為對方獅子大開口 所以都沒有成功
我方因為沒車禍過所已不太了解
因為對方已經車禍過兩次了很有經驗
當天手術隔天對方就可以跑去抽菸了(因為我方有買水果去探望)
因為對方同時間跑了兩家醫院開診斷證明(1.第一家公立醫院我方也覺得合理2.第二張民營醫院復健有點再亂開開的比第一張的在家休養還久) 感覺是想把費用拉高
我想問的是關於""復健費用""是要依甚麼依據賠償 因為他開的實在太久
A:
連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如發生車禍致身體受有傷害,自得請求他方賠償所有損失,包括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工作損失、精神賠償或其他必要支出費用。至於是否必要?實際金額多少?應審酌客觀證據以為判斷,為此,您所詢問復健費用多少?依據為何?亦應以診斷證明書記載是否須要復健為準,甚至,應以實際復健單據上載自負額為請求標準,絕非信口開河,漫天叫價。
2.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求他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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