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刑事告訴有起訴被告,現在收到法院準備庭的傳票,請問當時偵察庭時的告訴人,在起訴後法院審理期變成是證人,請問證人因為年事高,耳背,可以委託同案的別個證人當自己的證人代理人嗎?
A:
您好:
一、在刑事案件中,所謂「證人」,即是陳述自己對於待證事實所見聞之人,因代理人並非親自見聞該事實者,故不得亦無從代理之,該證人仍必須出庭作證。如該證人因年事已高而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聲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使用視訊等方式為直接訊問。
二、如有另一第三人同樣見聞該待證事實,亦得向法院聲請傳喚該第三人作證。
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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