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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處被燒掉了


陳OO 發問於 2014-11-10 | 台北 |

Q: 時間:清晨7:20~7:40
事件:火勢從隔壁房子(左邊)竄燒到我的租屋處(中間),在燒到房東的車庫靠馬路。
人:爺爺去租屋處,沒多久出門吃早餐
事情就是發生在爺爺去吃早餐的這段時間,
等爺爺回家就一切都來不及救了,
消防隊花一個小時才開始搶救,原因車開不進來

估計損失:上千萬,因為是廟

我想問的是:火是從隔壁燒過來的我們是否可以要求隔壁屋主賠償?
隔壁屋主也很複雜,應該是繼承,所以屋主有8個
而且都不住這裡,所以疑似遊民闖入
他們如果推卸責任給遊民,我們是否求訴無門?
而且我們是租的對房東我們該交代?

謝謝你拜託了

瀏覽人數:1380
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您對房東之責任:
依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就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對出租人須負重大過失責任。本件,因隔壁失火延燒而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您若如無重大過失責任,即不須對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您對隔壁屋主得行使之請求權:
依民法第191條,建築物致他人權利之損害,其所有權人須負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又隔壁屋主讓遊民潛入致發生火災,對於建築物之設置或保管如明顯有欠缺,得無法舉證免責。您即得向鄰房所有人就您租屋處物品損失,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建物係屋主所有,就房屋之損害,應由房東向鄰房所有人或占有人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條文與實務見解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民法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22年上字1311號判例
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供予參酌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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