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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對分公司提起訴訟後是否可以對母公司另提訴訟?

對分公司提起訴訟後是否可以對母公司另提訴訟?


陳OO 發問於 2014-11-10 | 台北 |

Q: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我們公司對某外商在台設立的分公司(有商業登記)提起訴訟後,由於其在台的分公司資本額不是很大可能不足以賠償,那本公司可否另行對其母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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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外國公司經認許者, 其權利義務與本國公司同。又,外國公司在台營業,必須設立分公司。而依我國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總公司始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手足,僅在業務範圍內得為訴訟當事人。
2.因此,若您所敘之外國公司確有在我國經認許,則貴公司欲對經認許之總公司、或分公司求償,就法律層面應均無不可。惟何者較有效益,則須評估追償成本、預計難度、追償對象之資力等現實因素。
3.又,依您所述,貴公司已對分公司起訴,則對該外國總公司若要另行起訴,為避免一事不再理之疑慮,可考慮利用既有之訴訟程序,追加總公司為追加被告,一併進行追償。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詳細評估須依具體個案及進一步資料而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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