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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和解


林OO 發問於 2014-11-06 | 台北 |

Q: 想問律師
我在今年3月被詐騙4萬多元
這個月法院打來說找到詐騙者並說詐騙者希望與我和解
但我必須從南投到新竹去開庭
(為何和解需要開庭呢?)
想請問我去了是有辦法將損失的錢拿回+要求精神賠償嗎
還是可能花了車資過去一毛錢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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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惠利

律師

A:  [quote:0def92bc7b="林 先生/小姐"]想問律師
我在今年3月被詐騙4萬多元
這個月法院打來說找到詐騙者並說詐騙者希望與我和解
但我必須從南投到新竹去開庭
(為何和解需要開庭呢?)
想請問我去了是有辦法將損失的錢拿回+要求精神賠償嗎
還是可能花了車資過去一毛錢都拿不到[/quote:0def92bc7b]
去開庭才有機會拿到錢,沒去才拿不到錢,至於拿到多少?看被告的誠意及悔改的心。
想一想,可以拿到錢,又能使法官將該有和解之被告刑責減輕(沒有和解的被告當然不會減輕刑責,此為法院審酌犯後態度之問題),何樂不為?
就好像想中樂透,就必須花錢買彩券,沒買彩券,怎可能中樂透?
有的受害者希望被告來和解賠錢,被告不見得做得到。
只要有賠就好,要百分之百全賠,機率不大,被詐欺並無精神賠償,精神賠償在民法規定,必須法條有規定賠償,始能主張(例如民法第194條、第195條)。
和解係雙方各退一步,因是被告自願履行,拿出錢來才甘脆,如果可以拿到五成金錢,應可滿意。劉惠利律師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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