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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銀行行員疏失

銀行行員疏失


吳 發問於 2014-10-28 | 台北 |

Q: 您好,我在銀行任職,因為作業上的疏失,導致客戶被他人領款,公司並沒有報警查證客戶被誰盜領,
反而直接賠款給客戶,並可能會要求我賠款,想問我必須賠款嗎?根據什麼條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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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倘受損害之客戶未向警局報案,銀行並無調閱監視器之義務,先予敘明。

二、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三、依據前開民法之規定,雖銀行需與您負連帶賠償費用,惟民法188條第3項又規定,若銀行已代您全數清償(即賠款予客戶),即得向您請求因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而賠償之費用。

四、受損害之客戶未向警局報案,大部分認為銀行會負責賠償;而銀行未向警局報案則可能是因:1.金額不多。2.報案之後經過媒體的報導恐影該銀行信譽,且經辦人與各級主管也會受到上級的懲處(您本身亦可報案請自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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