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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後要錢


曾OO 發問於 2014-10-18 | 台北 |

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跟前女友在一起快三年,所有花費都是我支付,但,交往期間他有給我五萬塊要看醫生,我並沒有全部拿去看醫生,大部分還是花在他身上,我們沒寫借據或簽本票,是他給我本子跟印章和密碼,我去臨櫃領的,現在分手跟我要回這筆錢,我不還的話,會有什麼刑責?而他如果到我上班地方或是居住地討這條錢,我應該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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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能證明有借貸的關係,否則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的花費,進了法院大多會被認定為是單純民事贈與,除非有合於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 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之事由,否則嗣後無法撤銷已合法生效之贈與行為。
2.至於你拿女方的存摺、印章臨櫃取款,若確曾得到女方之授權,亦不會有刑事侵占或偽造文書罪嫌之刑責;如果對方討債的行為逾越法律界線,可以向警察尋求協助。
3.最後,感情的問題所衍生出之法律糾紛不易處理,若能在法律規定外、給與一些額外補償讓事情平和落幕,未嘗不是解決之道。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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