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一家環保顧問公司服務,其主要係承攬各地環保局發包之計畫案。公司與環保局簽訂之契約內提:如更換計畫執行人員,需扣款5萬元。而我與公司勞動契約內提:如因個人因素,造成公司損失,由個人支付。
我想請問,如我於計畫執行期間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要我負擔公司被環保局扣款之5萬元,是否合法?
謝謝
祝 工作日安
A:
[quote:8a4337be4c="張 先生/小姐"]您好:
我在一家環保顧問公司服務,其主要係承攬各地環保局發包之計畫案。公司與環保局簽訂之契約內提:如更換計畫執行人員,需扣款5萬元。而我與公司勞動契約內提:如因個人因素,造成公司損失,由個人支付。
我想請問,如我於計畫執行期間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要我負擔公司被環保局扣款之5萬元,是否合法?
謝謝
祝 工作日安[/quote:8a4337be4c]
張 先生/小姐您好:「如因個人因素,造成公司損失,由個人支付。」此所謂個人因素,造成公司損失,理應指勞工從事工作未忠誠謹慎,例如勞工未遵守安全守則或相關法規,而因故意或過失致有直接或間接損害公司而言。
至於公司與環保局簽訂之契約內提:如更換計畫執行人員,需扣款5萬元。此雖公司與環保局其雙方之約定,然公司更換計畫執行人員究與勞工個人因素尚屬有間,故公司以此理由扣款5萬元,應認為不合法。
以上提供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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