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証件在7年前被偷,被盜辦手機門號跟銀行分期貸款~~後來我有提告被方偽造跟偷竊。當時刑事有判決對方偽造跟偷竊罪,在庭上法官有問是否被告會償還金額,被告回答他會負責還!我以為這樣就跟我沒關係了,後來銀行到現在還一直要我償還,銀行說那只有刑事判決偽造跟偷竊。我並沒有民事判決,請問我現在該怎處理?!
A:
[quote:229e8b773a="李 先生/小姐"]請問証件在7年前被偷,被盜辦手機門號跟銀行分期貸款~~後來我有提告被方偽造跟偷竊。當時刑事有判決對方偽造跟偷竊罪,在庭上法官有問是否被告會償還金額,被告回答他會負責還!我以為這樣就跟我沒關係了,後來銀行到現在還一直要我償還,銀行說那只有刑事判決偽造跟偷竊。我並沒有民事判決,請問我現在該怎處理?![/quote:229e8b773a]
您好:
一、原則上,第三人即竊賊以台端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從事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實質上對於台端應不生法律效果,但是表面上的借貸法律關係還存在於台端與銀行之間。
二、既然已經向法院提訴,刑事部份,也認定借貸為第三人無權所為,銀行應不會再向台端追債,應向第三人追債。
三、然則,若民事上未確認台端不負對於銀行債務,似乎銀行得向台端請求,於台端向法院起訴主張確認系爭債務存在於第三人與銀行間,即可免除法律上責任。
四、可是,若以訴訟程序,可以耗時花錢。因此,可能的方式,得聲請調解方式解決,或是向銀行或其主管機關即金管會,提出陳情,表示該案明顯非可向台端求償,竟於多年後再來向台端主張,顯有不當。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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