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朋友簽了本票後不還錢,我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發了債權憑證給我。後來發現他在某公司上班,我再對他提出強制執行,並由法院於103年4月發出移轉命令「債務人對第三人薪津債權三分之一移轉於債權人」,但之後向某公司聯絡要收取薪資的事,對方一直說這員工沒有底薪,只有業績獎金,這個人一直沒有業績,所以公司沒有發獎金給他...等種種拖延還錢理由。
2.之後我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查詢公司勞保投保資料及薪資資料,發現這個人目前無投保資料,且郵局存款只剩幾百元。所以法院只發了張「執行無結果」的公函給我。
3.請問:某公司沒有幫他投保,在法律上代表他不是公司的員工嗎?我還有什麼方法要求這家公司(第三人)強制扣薪?我有沒有辦法要求公司會計提出薪資帳冊給我看?是否可以直接向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應循何種方式進行?
以上,懇請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無投保勞、健保,與是否受僱於該處不具必然關係,仍應以實際有無勞務契約為準。
2. 若就債務人有無自第三人處受領薪資有所爭執,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對該第三人提起「收取訴訟」,並聲請法院諭令該第三人提出帳冊以釐清爭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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