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有一份土地合約,買賣契約簽訂後因有一些糾紛遲遲無法辦理過戶,也已經付了第一期款,其後當事人死亡,請問合約是否仍有效?另詢問合約的效期有多久?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該買賣契約並不因當事人(賣方)往生而無效,若您要主張過戶或一切契約上之權利,應向賣方之所有合法繼承人主張。
2. 另,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之時效通常為十五年,您所述之買賣契約原則上亦適用上開規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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