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不好意思,請教下面問題:
關於民法第127條第8項所提到商品買賣請求權時效‚是指貨物出售貨單簽收的時間點開始計算還是雙方研議的付款日開始算起?
例如 103年1月出貨雙方協議於2/25收款支付5/25到期票, 時效性時間點為何? 又如我方同意讓對方於5/25匯款, 時效性時間點又為何?
倘若遲遲未收到款直至103年8月才寄出存證信函催收‚ 二年時效性的請求權是否由此計算?
另外, 101年11月貨物送達客戶處, 因帳款金額未談攏, 當時以借出單方式處理, 這樣如何追訴請求權時效性?
以上問題, 謝謝!!
A:
[quote:0ee511041d="李 先生/小姐"]你好,
不好意思,請教下面問題:
關於民法第127條第8項所提到商品買賣請求權時效‚是指貨物出售貨單簽收的時間點開始計算還是雙方研議的付款日開始算起?
例如 103年1月出貨雙方協議於2/25收款支付5/25到期票, 時效性時間點為何? 又如我方同意讓對方於5/25匯款, 時效性時間點又為何?
倘若遲遲未收到款直至103年8月才寄出存證信函催收‚ 二年時效性的請求權是否由此計算?
另外, 101年11月貨物送達客戶處, 因帳款金額未談攏, 當時以借出單方式處理, 這樣如何追訴請求權時效性?
以上問題, 謝謝!![/quote:0ee511041d]
李 先生你好,關於民法第127條第8項商品買賣請求權的二年時效之起算,依同法第 128 條之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此所謂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換句話說,例如貴公司/或台端於 103年1月出貨給客戶,而協議於2/25收款但支付5/25到期票, 則時效起算應為5/25起算(即5/25之前貴公司/或台端的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滿二年而消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又如貴公司/或台端同意讓對方於5/25匯款,則此時效起算日同樣亦為5/25(因貴公司/或台端既然同意讓對方於5/25才匯款,即貴公司/或台端的請求權尚不能行使。)。
至於, 101年11月貨物送達客戶處, 因帳款金額未談攏, 當時以借出單方式處理, 這樣如何追訴請求權時效性?
如果上述所稱之借出係指將該貨物借給客戶,而未約定返還日期,則貴公司/或台端隨時均得請求該客戶返還;若約定有返還日期,則自約定返還日期屆至時起算請求權,滿二年而消滅時效。此可依民法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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