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位員工僅以line請病假
當下雖然我們有以lime條件式的核准
但是該員工後來卻否認其條件的承諾
所以我們是否可以視其為曠職
員工送請假書面通知應該於幾日內送件方為合理範疇
如超過送件日,我們是否可以視其為曠職
感謝
A:
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又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於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同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上開即為勞工「正當理由」請假之規範程序,但除女性請生理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外,雇主得於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是以,勞工無法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或所提有關證明文件不合理時,雇主得不予准假。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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