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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問題


游OO 發問於 2014-09-26 | 台北 |

Q: 請問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若以支票支付簽約金,但到期日未兌現,賣方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若買方支付的一成簽約金支票跳票了,若我主張買方違約,要求解約外是否可請求賠償原簽約金(即支票上金額)?
是否即為債務上請求了呢?因為支票未兌現根本無法沒收到買方的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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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一、台端所稱的簽約金,是房地產交易中,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由買方所給付,內含定金的一成總價金。而簽約金的給付,應屬買方階段性履約付款的方式,故買方的跳票行為,應屬違約。

二、買賣契約訂有違約處理方式者:
(一)依通例房屋買賣契約,有訂定違約罰則,明訂買方違約時,賣方得解約,並沒收買方已支付的價金。則台端自得按契約為沒收簽約金與解除契約。
(二)此時,因簽約金支票遭退票,則台端得以系爭支票為債權證明,請求對方給付票款,其方式可依調解、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其他法定方式,而獲得清償。

三、買賣契約未明訂違約處理方式:
(一)簽約金定金性質的部分,依民法第249條2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故定金部分,台端有權利不返還予買方,並得依上述調解、聲請發支付命令或其他法定方式,獲得此部分清償。
(二)簽約金定金性質以外的部分,則屬買賣總價金的一部分,若台端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非定金的部分,買方有權利請求台端附加利息返還。

敬供卓參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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