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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產品購買使用後無法退貨

產品購買使用後無法退貨


林OO 發問於 2014-09-26 | 台北 |

Q: 想請問一下

在新竹火車站附近被做SPA的推銷免費做臉體驗卷
對方在替我做臉的時候所使用的產品是全新的,但是並沒有說使用的產品是需要付費的
後來有提到一個月做三次臉一千,我有寫了基本資料和訂購單 不過事後我有打電話進行取消動作
但是對方說 課程可以取消,但是當時做臉的產品是需要付費的 要付八千多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合理嗎?

訂購單上 我只寫了名字和手機 基本資料有寫上身份證和住址

而且訂購單(分期付款明細表)上面的聲明部分我覺得有點扯

1.承蒙惠顧向本公司訂購之產品,經雙方同意之貨品價格簽名蓋章後概不得退貨及要求退款之異議
2.在未付清貨款時,該權尚屬於本公司所有決不得異議
3.品質概由廠商負責免費服務,以上雙方恐口無憑,持立據聲明

這幾條是合理的嗎? 因為對方說開封使用的產品不能退,說我只能買下來 所以想請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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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如果您使用的確實是「免費」的做臉體驗券來消費,則除非體驗券上有註明或是在做臉時,店家有告知所使用的護膚產品要另外收費或由其他附帶條件外,否則,一般通念都會認為既是免費體驗,做臉之技術及其所必需使用之產品亦屬免費之範圍。如就您所言,店家並未事前告知需付費,您亦無付費之同意,且您體驗完做臉離開該店時,亦無要求您支付護膚產品之費用,卻在您取消一個月做臉三次1000元後才告知產品要付費,顯然有欺瞞消費者之虞,雙方意思表示並未一致,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而言,消費契約得否成立則有疑問。
二、再者,不論是取消做臉契約被要求付產品費用8000元或是做臉契約(訂購單)所規定之內容顯然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而言,亦顯失公平,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三、另外,據妳的描述,看似街頭上之訪問買賣,若可歸類於訪問買賣,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如是在7日內已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亦可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和價款。
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五、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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