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男方滿20歲,女方滿16歲
男方帶女方回家並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
請問女方家長可以告男方什麼罪?
謝謝
A:
一、法律規範:
(一)立法上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刑法第227條係處罰與幼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其適用上有兩點須注意:
1、男女間須「合意」。若非屬合意,可能涉及者為刑法第220條以下之強制性交或猥褻罪等。
2、係處罰與「未滿」十六歲(現行實務見解排除未滿七歲)之幼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二)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及維護父母之親權行使,刑法第240條第1項處罰「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 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適用上亦有兩點須注意:
1、所謂「和誘」係指經被誘人同意,未違反其意思而將被誘人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72號判例)
2、所謂「脫離」需事實上將被誘人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與親人完全脫離,親權人等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之狀態而言,如僅係引誘被誘人私行租房同居,與親權人並未斷絕往來,尚非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509號判例)
二、依台端所述情形,男女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且女方非未滿十六歲之幼童,如男方亦無和誘女方使其脫離家庭之情者,尚難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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