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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關於民事訴訟法12條 債務履行地

關於民事訴訟法12條 債務履行地


李OO 發問於 2014-09-25 | 台北 |

Q: 您好
我目前有個官司想要打
我利用網路購物購買到瑕疵品(我住台北賣家高雄) 我在台北匯款 賣家寄送物品到萬華火車站我再簽收

請問我要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萬華車站為債務履行地是否正確呢?)

謝謝大家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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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8c517dd05="李 先生/小姐"]您好
我目前有個官司想要打
我利用網路購物購買到瑕疵品(我住台北賣家高雄) 我在台北匯款 賣家寄送物品到萬華火車站我再簽收

請問我要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萬華車站為債務履行地是否正確呢?)

謝謝大家回答了[/quote:18c517dd05]
您好:
一、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因此,雙方定有債務履行地,該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二、可以參考較有利的法院裁定,依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判意旨:「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當然,有些實務裁判認為,有關契約履行地而訂管轄權,法院有職權調查之必要,假若未能證明契約有約定履行地,則不見得認為有履行地管轄。
三、所以說,若欲在台北地院起訴,要明確說明及證明雙方有約定台北是債務履行地,例如不可能到高雄地履約等等。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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