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於9月第1星期對外的支票全都跳票,於第2星期的星期五下午資遣共12名員工,在這期間9/5的薪資發放已有延遲,後於9/9發出,但公司薪資發放是2次發放,故8月薪資還有1/3尚未領到,應於9/20發給員工,當然也還未收到。目最為擔心的是,我們這些被資遣的員工有可能在之後會面臨到公司可能歇業領不到資遣費,因為公司並沒有很確實的把會發放的日期告知,依勞基法規定是在被資遣員工離開後30天內要發放,但如果我們擔心無法拿到資遣費該如何做?
另外在職員工因目前公司狀況不穩定也想離開,但也想可申請失業補助,要怎麼做比較好?對在職才比較有利?可否寄存證信涵跟公司要求做資遣?
A: 遇到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時,可推派勞工代表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立或雇主避不出面處理或發生公司惡性倒閉時,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如經主管機關歇業認定屬實,發給歇業事實證明,此時應共同推定一位代表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同時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亦得作為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就業促進津貼、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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