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個人之前曾投資牛樟芝之栽種,
當時簽定合約時,
賣方公司有保證六年內可生產一定數量牛樟芝及保證最低銷售金額,
並負責代銷,將獲取利潤交予投資方,
也就是保證獲利,
如今該公司無法如約達成目標,
如果該公司申請倒閉,
我們可以向公司負責人求償嗎?
A:
[quote:2e86f79112="周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個人之前曾投資牛樟芝之栽種,
當時簽定合約時,
賣方公司有保證六年內可生產一定數量牛樟芝及保證最低銷售金額,
並負責代銷,將獲取利潤交予投資方,
也就是保證獲利,
如今該公司無法如約達成目標,
如果該公司申請倒閉,
我們可以向公司負責人求償嗎?[/quote:2e86f79112]
您好:
一、投資契約關係是存在於公司與台端之間,因此,原則上公司負責人就該公司所負的債務,是不負連帶責任,除非公司負責人有侵權行為,例如類似詐欺的情況,負責人才有可能要負其責任。
二、此故,若負責人就公司債務不負責的情況下,台端若擔心後續權利無法主張,可以要求公司負責人簽立連帶責任的本票或同意負連帶責任的協議書之類的保證,以保障權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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