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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和勞基法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4-09-23 | 台北 |

Q: 行業別:加油站

問題1:我原本有在此公司上班有離職然後又回去,但公司說試用期重算,我第一次就職有簽公司法則,但第二次就職沒簽,因和公司發生點問題,故在第二次試用期未滿三個月時,當天就申請離職,隔天就沒去,現在公司說我沒按照程序離職要對我提告,請問這樣會怎樣??

問題2: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時數讓員工超時上班,並要求工讀生要分兩張卡打,而且其中一張卡不能寫自己名子(要寫朋友或親人的名子),而正職人員也都超時上班,未給加班費,並且勞保都保低於實際薪資的金額,這樣公司會怎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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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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