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為現場作業人員,公司叫我暫時接倉管工作幾個月,我是否可以拒絕,有違法嗎
A:
[quote:29b872029f="語 先生/小姐"]本人為現場作業人員,公司叫我暫時接倉管工作幾個月,我是否可以拒絕,有違法嗎[/quote:29b872029f]
一、一般說來,有關勞工職務調動的標準。可參考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函示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也就是說,若僱主調整員工工作內容,未符合上述五項原則,可能就是不適法的。
二、其次,雖然有前項原則可能參考,但是實務上,仍可能有其他可能判斷的依據。例如,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59判決意旨:「勞動契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並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斟酌有無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之合理性,尚非全以內政部所定調職五原則為衡量標準。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曾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調職之前,擔任運轉課組長,管理全班人事及機台、電氣、空調之修理,上訴人將被上訴人調任為保全課助理專員,負責機器維修,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原審未說明所憑理由,遽謂兩者工作性質完全不同,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且勞工擔任不同之工作,其受領之工資當有所不同,尚不得僅以工資總額減少,即認調職違法。」
三、因此,可以參考上述實務上抽象的原則,作為台端調整職務的判斷標準。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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