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賣了一台二手機車
買家相約看車後 於監理站過戶
但並無簽立任何買賣合約 現金交付後跟買方一同寄車至買方約定地點
一個禮拜又三天 買方致電告知我車有問題 但 問他何問題又不明說
感覺在套話 當時我已現況交車並無不妥 故沒理會 買方也沒回覆
現在買方說我騙他 要退車 我該如何處理?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只要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及價金等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不因有無簽立書面契約而受影響。
2. 至於您所交付之機車是否有未事先告知之瑕疵、該瑕疵是否能修補,最終要用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方式處理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除非您於買賣初始即有詐欺之行為,否則尚無涉犯刑事詐欺罪嫌之可能。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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