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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扣薪水是否合法


吳OO 發問於 2014-09-16 | 基隆 | 服務業

Q: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間pub上班
做了22天,但薪水扣到剩下4千多,
裡面扣單上寫提離職未滿十五天扣一萬五
又扣掉全勤五千
當初有先提前說不做要離職而店家不答應強迫人留下來
現在卻直接扣掉15000
這樣可以告店家嗎
要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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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4a054ae34="吳 先生/小姐"]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間pub上班
做了22天,但薪水扣到剩下4千多,
裡面扣單上寫提離職未滿十五天扣一萬五
又扣掉全勤五千
當初有先提前說不做要離職而店家不答應強迫人留下來
現在卻直接扣掉15000
這樣可以告店家嗎
要如何提告[/quote:04a054ae34]

吳小姐: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 字第 0031343 號 函參照)。可知若勞雇雙方就可否扣款,違約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應不得逕行扣款。
二、建議您向服務單位(雇主)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聲請調解,並請求依法處罰。若調解不成立,再檢具相關證據資料(如:打卡證明、勞健保資料、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載有扣款事由之薪資單等),向當地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三、以上意見請卓參,並預祝一切順利。 張衞航律師敬啟

A:  勞基法第22條規定,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第2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換言之,除非有充分理由,基本上老闆不能任意扣薪,或片面減少薪水。但若員工主張老闆不合理的片面減薪,違反誠信原則,則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反訴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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