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甲公司標得工程,但實際施工是乙公司。乙施工期間造成農損,後來與乙致區公所調委會調解。當時乙開票賠償,但後來乙變銀行拒絕往來戶,票未兌現。現法院已給對乙發支付命令,但乙名下財產不足支付賠償金額。請問可對甲申請支付命令嗎?或用何名義?謝謝
A:
[quote:fd7dacbfdb="a 先生/小姐"]請問若甲公司標得工程,但實際施工是乙公司。乙施工期間造成農損,後來與乙致區公所調委會調解。當時乙開票賠償,但後來乙變銀行拒絕往來戶,票未兌現。現法院已給對乙發支付命令,但乙名下財產不足支付賠償金額。請問可對甲申請支付命令嗎?或用何名義?謝謝[/quote:fd7dacbfdb]
您好:
一、假若所討論的是契約責任,而非單純的侵權行為責任,則就要確認契約當事人為何人,決定賠償義務人。
二、依題意,原初可能是甲為契約當事人,視台端與甲、乙間後續施作的約定內容,再確認甲究否仍為契約當事人;假若甲仍屬契約當事人,乙為履行輔助人,則仍有可能向甲主張契約責任。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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