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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僱主任意變更工作時間

僱主任意變更工作時間


賴OO 發問於 2014-09-10 | 台南 | 服務業

Q: 個人在此公司任職十年,總公司在台北,台南及台中為分公司,內勤人員有兩位,在初期時台南公司內勤工作時間為:AM8:30~PM17:30,在大約5年前(實際時間已不記得),總公司謂分公司下班時間須與總公司相同,故2位內勤人員上班時間分別調整為:AM8:30~17:30、AM9:00~18:00

今日接獲公司公告又要調整上班時間為:AM9:00~18:00及AM10:00~19:00,自103年10月1日起生效,總經理總認為員工年紀大無法再找其它工作,常任意增加工作量,現又任意更改上班時間,請問若員工無法接受,可以如何自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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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39aa73a6b="賴 先生/小姐"]個人在此公司任職十年,總公司在台北,台南及台中為分公司,內勤人員有兩位,在初期時台南公司內勤工作時間為:AM8:30~PM17:30,在大約5年前(實際時間已不記得),總公司謂分公司下班時間須與總公司相同,故2位內勤人員上班時間分別調整為:AM8:30~17:30、AM9:00~18:00

今日接獲公司公告又要調整上班時間為:AM9:00~18:00及AM10:00~19:00,自103年10月1日起生效,總經理總認為員工年紀大無法再找其它工作,常任意增加工作量,現又任意更改上班時間,請問若員工無法接受,可以如何自保權益。[/quote:739aa73a6b]

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三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八十四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亦可推知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工作時段。再者,勞基法第三十三條僅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得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特殊原因,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定內以命令調整工作時間,顯然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工作時間。雇主若未取得勞工同意,即更動工作時間者,該勞工自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利之虞者」之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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