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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王O 發問於 2014-09-06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請問:
我目前在這間工廠擔任品保檢驗人員工作5年多,於8/22送離職單 希望離職日為9/10,廠長於9/3同意並簽核;但單位主管反對申訴副總改簽核離職日為9/29,請問這樣我若9/10離職是否有違法的地方?公司可以直接給我扣薪嗎?因為新工作不願等那麼多天 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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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就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有明文規範,故對勞工而言除非勞、資雙方有更優惠的約定,否則即應依循上開規定辦理。
2.承上,依您所述您在這家公司的年資約五年多,則依法預告期間確為三十天無誤,故單位主管稱離職日應為9/29確與勞基法之規定相符!
3.所以,若您堅持須在9/10辦理離職,依法須徵得資方之同意,若資方仍堅不同意,或許可以用請假之方式辦理。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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