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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利害關係也是恐嚇嗎?


小OOOOO 發問於 2014-09-05 | 嘉義 | 服務業

Q: 公司甲主管因故調整乙員工之班表,乙認為甲未依公司規定以其專長指派職務,於是向工會理事丙投訴。丙告訴甲,此事應儘快內部協調處理,若乙向有關單位投訴,恐影響公司聲譽,況且董事長丁明年任期將至,恐受董事會質疑。甲報告丁,丁就約見丙,經丙充分說明之後,丁向丙表達感謝其關心。最後乙被調回專長職務但特助戊提醒乙,這樣子董事長丁有被恐嚇的感覺。
請問:一.工會理事丙是否涉嫌恐嚇董事長丁呢?
二.特助戊是否涉嫌誹謗工會理事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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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26年渝非字第15 號判例亦云,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則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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