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幾個問題請教您:
1.想請問一下每月工時以法令上來說雙週不可超過84 ,所以84+84+7+7=182hr >>以每月來說工時只要不超 過182hr,是否無違法
2.而休假天數來說規定每七天要休一天,一年因有52週應休天數為52天+19天(國訂假日)=71天,如上述成立以182hr/月換算全年度182*12個月=2184hr ,如我們全年度時數以不超過2184hr,而休假天數為每月休7天,春節4天,全年共休88天,請問是否合法
3.承上題,以此模式排休是否遇國訂假日可不需另補假給員工(因已將全年度的天數分攤至各月)
以上再煩請解答,感謝您。
A: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另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如有必要,該例假得經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變更。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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