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情是這樣... 當初公司說是要培訓學徒把我面試來這裡,途中也學的很努力,可是昨天突然就跟我說公司要請師傅不想要培訓我了要求我走人....起初人事小姐答應我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勾選定期契約到期)這選項,他還依定要我先寫離職單才會給我證明,可是我寫完後他卻給我的證明上勾選其他(雇主行使附保留終止權解雇),意思主張試用期還是成立的是我現在還是試用期間,公司可以隨時要我走人而不用付遣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雖然我有簽屬"不定期勞動契約條款"可是我向勞工局詢問她們也說這是無忌之談,試用期根本不存在,且不定期勞動契約是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也請勞工局致電到公司請她們不要這麼做,但公司態度強硬還印一些之前的法令,擺明就是不給我非自願離職單!請問有甚麼方法要她們給我該有的非自願離職單呢? 目前我已經跟勞工局申請爭議協商了 可是她們好像一副不在乎的樣子 有甚麼方法可以比較有強制力的 我希望給她們這惡劣的公司一點教訓
"另外在談話途中我有錄音檔以及一些他拷貝給我的法令當證據"
A:
[quote:1631ae3370="吳 先生/小姐"]事情是這樣... 當初公司說是要培訓學徒把我面試來這裡,途中也學的很努力,可是昨天突然就跟我說公司要請師傅不想要培訓我了要求我走人....起初人事小姐答應我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勾選定期契約到期)這選項,他還依定要我先寫離職單才會給我證明,可是我寫完後他卻給我的證明上勾選其他(雇主行使附保留終止權解雇),意思主張試用期還是成立的是我現在還是試用期間,公司可以隨時要我走人而不用付遣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雖然我有簽屬"不定期勞動契約條款"可是我向勞工局詢問她們也說這是無忌之談,試用期根本不存在,且不定期勞動契約是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也請勞工局致電到公司請她們不要這麼做,但公司態度強硬還印一些之前的法令,擺明就是不給我非自願離職單!請問有甚麼方法要她們給我該有的非自願離職單呢? 目前我已經跟勞工局申請爭議協商了 可是她們好像一副不在乎的樣子 有甚麼方法可以比較有強制力的 我希望給她們這惡劣的公司一點教訓
"另外在談話途中我有錄音檔以及一些他拷貝給我的法令當證據"[/quote:1631ae3370]
在試用期間內,既然勞動基準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公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的規定辦理。因此關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對試用期間的員工都有適用。
應該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因此,雇主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如果沒有滿三個月,雇主無須預告期間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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