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兩年前敝人擔任國中行政工作,因訪視需要製作簡報,網路上下載一張剪報圖片當底,後來訪視結束,檔案也隨之不用。過一陣子,另一行政人員因業務需要,取得該檔案,將之放在學校網站上供點閱。近日收到某公司想告我侵權,並告知可加以和解,賠償金額約為5、6000元。我想問的是:1.縱使沒有營利用途仍算侵權嗎?2.訴諸法律,我有刑事責任嗎?還是僅需要負擔民事責任?3.訴諸法律程序會很複雜嗎?我需要走幾趟法院?最終賠償金會高於和解金或低於和解金呢?
勞煩您代為解答了
A:
[quote:4170945ef9="林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兩年前敝人擔任國中行政工作,因訪視需要製作簡報,網路上下載一張剪報圖片當底,後來訪視結束,檔案也隨之不用。過一陣子,另一行政人員因業務需要,取得該檔案,將之放在學校網站上供點閱。近日收到某公司想告我侵權,並告知可加以和解,賠償金額約為5、6000元。我想問的是:1.縱使沒有營利用途仍算侵權嗎?2.訴諸法律,我有刑事責任嗎?還是僅需要負擔民事責任?3.訴諸法律程序會很複雜嗎?我需要走幾趟法院?最終賠償金會高於和解金或低於和解金呢?
勞煩您代為解答了[/quote:4170945ef9]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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