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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洪OO 發問於 2014-08-2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我在公司已經做滿3年

我要離職公司經理說按公司規定預告30天

我想問 勞基法第15條說 員工自請離職準用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項跟第一項看起來有連帶關係,我不能向公司請求我每周用我自己的假或事假方式外出找工作嗎


第二

以前我請第4人休假時,預告經裡都會准假。在我預告離職後,我預告2天請假他總是人力不足裡由方式拒絕請問這是有法源依據嗎?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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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8e91e1098="洪 先生/小姐"]請問我在公司已經做滿3年

我要離職公司經理說按公司規定預告30天

我想問 勞基法第15條說 員工自請離職準用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項跟第一項看起來有連帶關係,我不能向公司請求我每周用我自己的假或事假方式外出找工作嗎

第二

以前我請第4人休假時,預告經裡都會准假。在我預告離職後,我預告2天請假他總是人力不足裡由方式拒絕請問這是有法源依據嗎?

感謝您?[/quote:38e91e1098]


1.若非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規定,於預告期間30天前告知離職,即屬合法;惟在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才有第16條第2項謀職假規定之適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僅得適用預告期間之規定。
2.謀職應屬須親自處理,為得請事假之正當事由,依勞工請假規則,得請事假,或依勞基法,得請特休假;然而不論係請事假或特休假,由於尚屬勞動契約存續中,又係勞工主動離職,雇主依法無提供勞工謀職假期之義務,故雇主不予准假是否合理,需綜合考量是否確實因為公司人力不足情形,而不予准假,或是另有原因而惡意刁難,才能個案判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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