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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職災 半月不告假


張OO 發問於 2014-08-20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該員工平常表現不積極 原本就達不到公司的要求 老闆已經告知過很多次 還是達不到目標 已經有意願要在月初解雇
卻沒有想到上月底該員工於午休結束後 下午送貨期間發生車禍受傷後送往長X醫院 檢查並無大礙 僅是擦傷
雖然路線與公司規劃相反 但是公司還是願意幫忙申請補助事項 保險賠償
當日基於人道 讓他下午回家休息 之後再告知公司 是否繼續請假 方便公司人力指派
不料至今 已過半月 不曾接過告假電話 反而是公司打去找該員工都無人接聽
公司接到的只有該員工索賠電話 不曾提及請假事宜 期間公司一直要他提出診斷證明 該員工也一直迴避
因為事隔一禮拜 警方判定肇事者與該員工並無擦撞 不構成車禍事實
該員工反向公司求償 語氣不善 告知公司 他去醫院檢查 醫生說他腳筋斷掉 要開刀
隔了2~3天 又告訴公司說 他要開刀 家中無人照顧 妻子在大陸 請公司負責他的看護費用 還去拿了一張沒有填過的職災單子 要公司蓋大小章
隔天 公司打電話給他 為一名女子接聽 說他不在 出去詢問勞工局 勞保局相關事項
約定好會面交與公司資料 也沒有在約定時間赴約 造成公司困擾
後來多次致電都是該女子接聽 並與該女子確認過 該女子是他的妻子
在公司等待診斷證明的期間 他改口說是韌帶撕裂傷 該期間他也一直奔波於詢問賠償事宜
寧願四處奔波讓傷勢嚴重 也不願到公司上班 公司也願意指派輕鬆的事項
後來該員工去向勞工局檢舉公司 要申請調解
直到今日(8/20)才提出診斷證明 說是X庚副院長 骨科權威 開出的證明
請問 這半月 可否算曠職?
他一通告假的電話都沒有 也不願意到公司上班 作較輕鬆的工作
公司都有監視器 其他員工看到他走路的樣子也都覺得正常
如果以曠職 解雇他 會不會觸犯勞基法?
公司非常有誠意要幫他 卻不料反被予取予求 請問要怎麼制止這類惡質勞工??
畢竟公司不只保勞保 也有保團保 也告知願意著手幫忙申請相關補助 並沒有對該員工的情況置之不理
但是這種情況一直持續下去 對我們這種資歷尚潛的小公司營運 造成極大的困擾
該員工 似乎打算就這麼糾纏下去 不付出勞力就可以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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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法第43條前段亦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再者,同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二、因此,勞工如未有正當事由依規定請假,即屬曠職。既然警方調查肇事者並無與該名員工發生擦撞,員工是何原因而倒地受傷,則有待商榷。因此該名員工雖在上班時間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其受擦傷原因與公務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便值得懷疑。進而能否構成因公受傷而向公司請求賠償或相關費用(包含看護費)即有疑問。
三、如有監視器畫面可證明其行走無礙,亦可將該畫面提供給勞工局證明該名員工所言不實在。而其提出之X庚醫院之診斷證明亦需確認其真實性及內容記載是否與該次送貨有關,並非其提出任何之診斷證明均可要求公司賠償。
四、如經公司評估認該名員工確已符合上述解雇之條件而欲終止勞動契約者,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名員工,並請其交還所保管之公司財務,辦理交接事宜。惟按照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亦請注意。
五、至於其所提供之職災補償申請單,貴公司應很清楚其是否符合職業災害補償要件,亦可先向勞保局諮詢以保雇主自身權益。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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