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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申請應多久前提出?


湯OO 發問於 2006-10-20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剛進一家公司才做18天就因適應不良提出離職
並且表明只要做到明天
但人事跟我說依法令規定我沒有在15天前提出,就必須承擔損失
並且公司有權力扣我薪水
因為如果每一個人都像我一樣
今天提離職明天就辦交接公司要如何管理員工
所以這是國家保護公司的法令
請問這是他說的是合理的嗎?


謝謝你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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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非契約另有訂定,法律規定您工作未滿三個月,故終止契約不須先期預告。公司若認為有所損失,必須明確提出確切之證據以證明實際金額,否則無法扣您薪資。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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