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今年畢業生,已在該公司工作快2個月,但今天雇主說要解雇。
目前是試用期(雇主說的),但是在試用期期間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想請問是否有資遣費?
或是有其他相關的問題需要注意、了解。
因是第一次就職,對於這樣的問題不瞭解,還望台端給予方向,解決建議的方法,謝謝!!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只要您與雇主間係民法上之僱傭關係,就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不因是否尚在「試用期」而有不同。
2. 是否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要視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而定,若符合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或第14條等規定,勞工自可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只是在適用「勞退新制」的情形下(按: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您若只有不到兩個月的年資,可請求之資遣費恐怕也不會太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
很多公司在和求職者談僱用條件時,都會和員工談二套薪資;也就是說,公司承諾如果員工通過試用期的考驗,將視員工的表現調整。事實上,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中早已取消試用期相關規定,因此,求職一族在和新東家談薪資與福利時,記得一律以「自己將成為正式員工」的立場來談條件如果新東家執意「一國兩 制」可是違反勞基法的。
沒有試用期後,最大的差距是在主雇雙方勞動契約的解除方面。過去在有試用期的年代,主雇雙方都可任憑己意,合則來、不合則去。沒有試用期後,由於一旦被聘任之後,就是正式員工,資方要資遣、勞方要離職,一切都得按勞基法規定的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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