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我在對岸網站上購買一雙運動名牌的鞋款,
該網站強調賣的商品為公司貨、正品.
但是當我收到商品時,經過多方查證覺得非常有可能是仿製品
再加上鞋子不合腳選錯大小...
因為已經距離收到商品的時間大概兩個禮拜,
所以考慮以低價轉賣的方式在露天拍賣刊登,
但我想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如果我在商品內容中"不告知是正品","並且轉貼購入網站"
並誠實說明商品的疑慮,
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又若不違法,
若商品賣出,對方跟我凹說仿品要退貨,請問我是否可以不理會?
A:
您已經懷疑非真品,建議不要再拿出去網拍。請參見以下商標法規定,尤其是第97條: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
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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