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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公司告業務侵占


陳OO 發問於 2014-08-1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三年前在之前的A管理公司工作,後來跟"甲"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和A公司解約,財務明細交接給B公司的人員,有寫交接清冊且雙方簽名,並有監交人作證。
離職A公司後就到了B公司工作,在B公司的另一個"乙"大樓去管理委員會,在B公司工作4~5個月離職,但這次離職交接的人是同公司的人,並沒有寫交接清冊。離職後有接到以前主管說B公司和"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說我帳目交接不清。
三年後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單,說是B公司告我業務侵占,想請問是否可以不去?
如果要去的話,因為是三年前的事,細節也不是很記得了,而且巡佐在電話中也不願明說細節,只說是做做筆錄而已,想請問這個情況會是很嚴重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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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倘您無正當理由不到警局說明,警員恐因此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倘您決定前往接受調查,您得選任辯護人到場陪同,併予敘明。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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