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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的標準


Anonymous 發問於 2014-08-13 | 台北 | 服務業

Q: 如果員工,工作態度差及不尊重老闆,對老闆口氣差,可以直接資遣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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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豪

律師

明達法律事務所

A:  [quote:8b92051013="A 先生/小姐"]如果員工,工作態度差及不尊重老闆,對老闆口氣差,可以直接資遣員工嗎?[/quote:8b92051013]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工作態度差及不尊重老闆,對老闆口氣差,應尚未達到上述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之標準,若老闆直接終止契約,恐已違反勞基法

以上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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