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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限公司倒閉時負責人償還欠款的是否以公司資本額為限

有限公司倒閉時負責人償還欠款的是否以公司資本額為限


涂O 發問於 2014-08-13 | 台北 | 服務業

Q: 甲有限公司資本額50萬,股東即負責人1人,聘有全職員工1人,無固定資產。若倒閉時扣除存款尚有100萬元債務,請問:(1)負責人是否需代公司償還債務?(2)承問題1,若需要的話,是否以50萬為限?又這50萬中是否包含員工A的資遣費以及應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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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故,有限公司股東僅需就出資額為限,負其責任(含資遣費暨稅款)。
2. 惟,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則若 貴公司欠稅達稅捐稽徵法第24第3項所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且未依公司法第24條所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踐行清算程序完畢者,有限公司股東仍有可能會遭限制出境。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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