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報紙看到全家便利商店要徵長期的大夜班,輾轉下來老闆與老闆娘知道我做暑期的,所以我就被訓話,但他們還是給我做暑期工讀,我從2014 8/4 5號開始實習,做到快一個禮拜想要離職,請問一下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下是不需要預告的方式做離職動作可以當日離職,又店家有規定離職時間需在離職前的15日就先跟店家講好,但是勞基法沒有規定店家不能這樣做,所以我想問的是 應該是照店家還是要照法律,我們沒有簽契約書,只有所謂口頭的契約當初答應他們要到30號,但是現在想要離職,請問這樣會有怎樣賠償麻?
A:
[quote:4f3c22f58d="傅 先生/小姐"]我在報紙看到全家便利商店要徵長期的大夜班,輾轉下來老闆與老闆娘知道我做暑期的,所以我就被訓話,但他們還是給我做暑期工讀,我從2014 8/4 5號開始實習,做到快一個禮拜想要離職,請問一下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下是不需要預告的方式做離職動作可以當日離職,又店家有規定離職時間需在離職前的15日就先跟店家講好,但是勞基法沒有規定店家不能這樣做,所以我想問的是 應該是照店家還是要照法律,我們沒有簽契約書,只有所謂口頭的契約當初答應他們要到30號,但是現在想要離職,請問這樣會有怎樣賠償麻?[/quote:4f3c22f58d]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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