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的朋友A去年底和人合資成立公司(股份比例A: 50%, B:25%, C:25%), 但最近幾月, 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推展一直受到其他兩人的質疑而致無法執行
請問, 現況下因公司成立未滿一年, 公司法第 163條規定ABC三位都是發起人股份無法轉讓, 請問以下方式是否可行?
1. 透過股東會決議, 在成立未滿一年時, 以股東會2/3出席, 出席1/2, 通過股份轉讓?
2. 未滿一年, 直接經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不知前述兩種方式是否可行? 或是尚有其他方式可供參考呢?
再麻煩您了, 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茲回覆如下:
依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同法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其第2項之立法意旨,在防止公司發起人以組織公司為手段,而有不正當之目的,並確保公司之健全與信譽,應屬禁止規定。違反此項禁止規定之股份轉讓,應屬無效。(最高法院70年臺上458號判決)。
因此,本案中A、B、C三位股東,皆為發起人,且該公司成立未滿一年,按照公司法第163條規定第2項規定,發起人轉讓股份之效力,係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為無效。是故,無法透過股東會決議,以股東2/3出席,出席1/2通過股份轉讓,改變其無效之效力。
又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應予解散。同法第316條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案中,公司設立未滿一年,但是由於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推展,一直受到B、C兩人之質疑而無法執行。似可透過公司法第316條召開股東會,為解散之特別決議,然A之股份為50%,其股份總數尚未過半數。若B、C未出席,或未予行使表決權,仍無法進行此一特別決議。
此時,可參考的方法,特列如下:
一、 按經商字第14942號之內容觀之,公司因股東意見不合無法繼續營業,而其餘股東又不同意解散時,公司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解散。此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是以若A已繼續持有六個月以上之公司股份,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二、 抑或,若該公司仍具有存續之價值,是否可等至公司設立滿一年後,向B、C請求轉讓其股份,此時,已無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之限制,股份得以自由轉讓之,不妨可為一試之法。
如尚有疑問,請參以下資訊,謝謝。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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