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我在同一家公司待了三年,但是因為兵役問題,於是當兵去.
退伍後回到同一家公司又工作了兩年,但是公司因為他們個人問題不做了,
他們給我遣散費只有當兵後的年資去換算,並且跟我說我當兵前的工作時間不算.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A:
[quote:2697d8f10f="小 先生/小姐"]我想請問我在同一家公司待了三年,但是因為兵役問題,於是當兵去.
退伍後回到同一家公司又工作了兩年,但是公司因為他們個人問題不做了,
他們給我遣散費只有當兵後的年資去換算,並且跟我說我當兵前的工作時間不算.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quote:2697d8f10f]
勞工在七十五年八月八日後才入伍服役者,勞工在營服役期間因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該期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但事業單位如規定可併入計算工作年資者,因其規定有利於勞工,從其規定。 二、但右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見解最高法院並不採信,認為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服兵役期間既然未於事業單位工作就不能併計入年資,但當然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年資可以前後併計則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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