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網路拍賣機車,
賣家設定起標價3萬元,
標題為"自售GSR NEX+K1S標多少賣多少"
買家出價至3萬1千元之後,
賣家於結標前6小時前取消買家的出價,
並隨後將商品下架。
1.請問契約是否成立?
2.賣家是否須賠償買家的相關損失?
(如請假試車與請假注意網路拍賣狀況所損失的工資)
A:
您好:
一、出賣人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而屬要約之引誘,須待買受人視引誘而對出賣人提出要約,且出賣人承諾後,契約方屬成立。出賣人既未對買受人之邀約表示承諾,則契約仍未成立,此可參照臺北簡易庭 98年北消簡字第 17 號 民事判決。
二、另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故您是否須賠償買家,仍應視具體狀況而定。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