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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之颱風,資方給薪與假別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4-08-07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政府若公告颱風來襲時停止上班上課,資方是可以自行決定勞方是否跟進
如果資方決定勞方可依政府公告停止上班,資方也可以自行決定給薪或不給薪
但是一旦資方已經公告颱風來襲依據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且不支薪之後
是否可以要求勞方以特別休假換取原不被支付的薪水?
同時,資方是否可要求當天未出勤的勞方,另請事假?
以上!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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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03ba1054b="陳 先生/小姐"]政府若公告颱風來襲時停止上班上課,資方是可以自行決定勞方是否跟進
如果資方決定勞方可依政府公告停止上班,資方也可以自行決定給薪或不給薪
但是一旦資方已經公告颱風來襲依據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且不支薪之後
是否可以要求勞方以特別休假換取原不被支付的薪水?
同時,資方是否可要求當天未出勤的勞方,另請事假?
以上!謝謝回覆![/quote:c03ba1054b]

勞工若因颱風假而未出勤,僱主不得對勞工有曠工、遲到,或事後強迫勞工補班、扣全勤及影響考績,甚至解僱等處分,但僱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颱風假出勤的必要時,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增加工資津貼等適當協助,颱風假當天工資如何給付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只要是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等3條件之1,該縣市有宣布放颱風假,勞工當日確實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上班,僱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假相抵,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

若僱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處以2萬至30萬元罰鍰;若僱主以事假或要求以其他假別處理,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違反《勞基法》第43條,處以2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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