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小孩今年滿18歲在水電行上班,工作中卻被燙傷無法工作,僱主沒幫我兒子加勞保,我應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A:
[quote:2f6175c0ab="張 先生/小姐"]我的小孩今年滿18歲在水電行上班,工作中卻被燙傷無法工作,僱主沒幫我兒子加勞保,我應如何爭取權益,謝謝[/quote:2f6175c0ab]
您好:
一、因小孩受僱於水電行,適用勞基法規定,若工作中發生職災,僱主有補償之責任。
二、可參考下列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水電行主張職災補償。
勞基法第59條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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