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一時衝動口頭請辭,如今想要反悔,查詢網路資料似乎不能撤銷,現在查閱公司的工作規則有明定請辭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因為工作規則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所以要請問,如果這樣的狀況,因為雙方有書面的約定,是否以書面約定為準據? 我可以主張沒有書面請辭以維護個人權益。
A:
[quote:7d101df79e="陳 先生/小姐"]因一時衝動口頭請辭,如今想要反悔,查詢網路資料似乎不能撤銷,現在查閱公司的工作規則有明定請辭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因為工作規則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所以要請問,如果這樣的狀況,因為雙方有書面的約定,是否以書面約定為準據? 我可以主張沒有書面請辭以維護個人權益。[/quote:7d101df79e]
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
1.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況。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雇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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