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為週休二日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假日因公外派出差,申請公出假時,公司規定公假進修、受訓、授課者如遇放假日,不得申請補休或加班費。
1.勞基法的放假日是指國定假日或原本排修的放假日
2.若原本排修的放假日,被指派出差參予公假的會議時,但因為週休的關係,故認定原本的放假日則不給予公假,其符合勞基法嗎?或是原本的放假日應公出差應核予加班。
謝謝
A:
[quote:4a403af9ef="廖 先生/小姐"]為週休二日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假日因公外派出差,申請公出假時,公司規定公假進修、受訓、授課者如遇放假日,不得申請補休或加班費。
1.勞基法的放假日是指國定假日或原本排修的放假日
2.若原本排修的放假日,被指派出差參予公假的會議時,但因為週休的關係,故認定原本的放假日則不給予公假,其符合勞基法嗎?或是原本的放假日應公出差應核予加班。
謝謝[/quote:4a403af9ef]
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2週84小時,但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暦出勤,則週休二日之假日可能為不須出勤之「休息日」、例假或是調移之國定假日。此時,勞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又該日如係調移第37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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