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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遲到,曠職,現在要來告老闆


史OO 發問於 2014-08-05 | 高雄 |

Q: 你好
我是一家飾品店的老闆
有關員工無故遲到,曠職,自動離職的問題想問問律師

員工每天都會遲到半個小到二個小時不等
雖然有遲到扣十塊錢的規定,如果照規定來走,該員工的薪水應該是零
但我每個月還是依業績發薪給該名員工,
直到該員工無故曠職,到後來自動離職,造成飾品店沒有員工,一時找不到人手
面臨盤讓的現況。

重點是現在接到該員工自稱的乾哥打電話來說,
一分鐘扣十塊太多了,算一算做了一年半,要我給他十三萬,
不然要去法院告我,我說十三萬不可能,乾哥就說那八萬好了,
說該店員還有車貸什麼的,
我只是一個小小老闆,以為該店員沒做了,店盤出去就沒事,
現在我到底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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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7b80f24d2="史 先生/小姐"]你好
我是一家飾品店的老闆
有關員工無故遲到,曠職,自動離職的問題想問問律師

員工每天都會遲到半個小到二個小時不等
雖然有遲到扣十塊錢的規定,如果照規定來走,該員工的薪水應該是零
但我每個月還是依業績發薪給該名員工,
直到該員工無故曠職,到後來自動離職,造成飾品店沒有員工,一時找不到人手
面臨盤讓的現況。

重點是現在接到該員工自稱的乾哥打電話來說,
一分鐘扣十塊太多了,算一算做了一年半,要我給他十三萬,
不然要去法院告我,我說十三萬不可能,乾哥就說那八萬好了,
說該店員還有車貸什麼的,
我只是一個小小老闆,以為該店員沒做了,店盤出去就沒事,
現在我到底該怎麼做。[/quote:d7b80f24d2]

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

1.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況。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雇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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