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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宋OO 發問於 2014-08-05 | 台北 | 服務業

Q: 7/26下午,公司負責人無預警告知做到7/31,說實在的相當錯愕!!!公司給我的理由是公司營運不佳,必需裁撤掉整個組別,而其他人會陸續說,但希望我保密。
我們這間公司是剛成立的新機構於去年102/11月初成立,因為當時都還在籌備階段,又卡在還在跑一些政府機關及消防得流程,迫使我們並無法能夠完整的上班,所以口頭上協定,待機構正式營運後,逐月更還,但如果說今天是因為資方的問題,導致勞方無法逐月償還積欠天數的部分,而公司說那就用7月份薪資下去折抵,那口頭協定還算數嗎?有任何法律的問題嗎?
再來公司發給我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是7/31離職,但最後上班日卻壓在8/10,這樣的狀況是否明顯違法呢?

如果公司堅持因為營運狀況不佳不願意發遣散費?

公司告知營運不佳而另外徵聘員工?

雇主因故拖延不簽正式合約,那預扣(是用期合約)的薪資部分是否也要一併返還?
合約6月底到期,員工在無任何違反公司規定下,公司拖延不簽約,至7月份無預警的要求員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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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bfad797f4="宋 先生/小姐"]7/26下午,公司負責人無預警告知做到7/31,說實在的相當錯愕!!!公司給我的理由是公司營運不佳,必需裁撤掉整個組別,而其他人會陸續說,但希望我保密。
我們這間公司是剛成立的新機構於去年102/11月初成立,因為當時都還在籌備階段,又卡在還在跑一些政府機關及消防得流程,迫使我們並無法能夠完整的上班,所以口頭上協定,待機構正式營運後,逐月更還,但如果說今天是因為資方的問題,導致勞方無法逐月償還積欠天數的部分,而公司說那就用7月份薪資下去折抵,那口頭協定還算數嗎?有任何法律的問題嗎?
再來公司發給我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是7/31離職,但最後上班日卻壓在8/10,這樣的狀況是否明顯違法呢?

如果公司堅持因為營運狀況不佳不願意發遣散費?

公司告知營運不佳而另外徵聘員工?

雇主因故拖延不簽正式合約,那預扣(是用期合約)的薪資部分是否也要一併返還?
合約6月底到期,員工在無任何違反公司規定下,公司拖延不簽約,至7月份無預警的要求員工離職[/quote:0bfad797f4]

不定期契約: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其自訂的規定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年資,則依所選擇適用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不同而異:

1.勞工退休金舊制: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勞工退休金新制: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月、年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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