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要請教您們一些工作合約上面問題
就是我和現在的補習班有簽一年的合約
但是合約書不是一式兩份
合約簽完後就被老闆收走了
那這樣的合約書有算數嗎?
合約書上面有提到若合約未滿提前離職的話要賠違約金5萬塊
如果發現自己真的無法勝任這樣子的工作
那麼應該要怎麼做才可以提前離職又不會賠到違約金呢?
A:
您好:
1. 您的工作合約原則上非屬要式契約,故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但如果您與您的老闆有約定契約必須使用一定方式,則依民法第166條,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也就是說如果您與您的老闆未約定必須要有使用一定之方式,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即使合約簽完後就被老闆收走了,不會影響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2. 至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一般係指勞動契約履行中,雇主與勞工約定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契約約款。此等約款通常伴隨「違約金條款」或「費用償還約定條款」,以作為勞工履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確保。司法實務多數見解對最低服務年限與違約金條款約定只要未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定,且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基本上承認該等條款為有效。
3. 所以,除非您與您的老闆達成合意讓您提前離職,否則您提前離職,您的老闆原則上可向您請求違約金。但若違約金過高,您可依民法第251條、第252條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酌減。另外,如果您提到的合約書係屬於附合契約(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在符合一定要件而對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您可以依民法第247-1條,主張該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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