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的親戚將獨資行號變更負責人,但有用行號名義貸款帳上欠銀行錢且金額上看千萬,是否會影響到我是新
負責人,欠稅部份已查過並償還清楚但負債會不會延續到我,另外舊負責人決清算是否無法消除負債
請解疑惑 謝謝...
A:
[quote:0779bddad2="彭 先生/小姐"]您好:我的親戚將獨資行號變更負責人,但有用行號名義貸款帳上欠銀行錢且金額上看千萬,是否會影響到我是新
負責人,欠稅部份已查過並償還清楚但負債會不會延續到我,另外舊負責人決清算是否無法消除負債
請解疑惑 謝謝...[/quote:0779bddad2]
一、 民法第305條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第306條規定:「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二、 按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如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係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獨資組織之註銷登記,故倘若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係原負責人將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後負責人,依上開民法第305條、第306條等規定,債務人與承擔人應負連帶責任。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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